中国健美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中国健美协会章程》规定,中国健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行会员制度。 通过会员制的实施,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现代化的会员管理体系,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作用,增强会员的凝聚力。各级协会的执行力和凝聚力。 推动健身健美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健美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注册会员。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地区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协会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区域单位会员; 各行业体育协会、全国综合性体育协会的健身健美组织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的职工健身健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协会区域单位会员。
2、健身健美相关器材、营养补充品、健身用品、服装、文化传媒、参展商等经营单位以及健身健美培训机构(基地)、健身俱乐部、健身工作室等经营单位均可申请成为企业会员。
(二)个人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 参加健身健美运动或者从事与健身健美有关的工作,关心健身健美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协会直接管理地区性单位会员、法人单位会员、直接在协会注册的个人会员。
(二)地区单位会员单位对本地区健美健身产业的发展和工作具有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 可以为辖区内健身健美会员组织和企业单位会员的发展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竞赛活动。 组织、业务培训、健身健美行业交流、咨询服务等。
(三)单位会员可以负责主办本单位、本部门的健身健美活动,开展活动,策划项目,发展个人会员。
(四)各单位会员可以推荐和发展协会个人和单位会员。
(五)协会副会长、专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会员资格由协会直接管理。
(六)国家级以上独立训练员、裁判员、教练员的会员资格由本协会直接管理。
(七)个人会员可以申请注册为协会会员,也可以注册为地区性单位会员。 申请注册的个人会员由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员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区域单位会员的条件: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健身协会、团体必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 健美协会和各行业体育协会组织必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健身健美组织,经所在单位工会批准。
(二)支持并遵守协会章程,有明确的加入协会意向。
(三)服从协会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批准后缴纳会员会费。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和工作机构。
(五)在健身健美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企业单位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有明确的加入意愿。
(二)服从协会的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申请批准后缴纳会员会费。
(三)与协会开展的相关业务有一定契合度,或者在健身健美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单位,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专业培训基地。
(四)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健身俱乐部和开业三年以上的健身工作室。
(五)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遵守国家规定,具有商业经营资格。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法从事业务的组织。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的条件如下:
(一)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有明确的加入意愿。
(二)服从协会的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批准后在会员管理系统平台上缴纳会员会费。
(三)参加健身健美训练、锻炼或者从事健身健美相关工作。
(四)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章 会员注册
第九条 中国健美协会会员实行会员注册管理制度。 各单位会员应当按照全国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党建领导机构的要求,规范会员行为,合理收取会员会费,按规定管理会员,对优秀会员和违规会员进行处罚。 给予奖励和制裁。
第十条 会员注册
(一)本协会会员的注册、缴纳会费、会员管理等均通过本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完成。 网址:.
(二)注册并登录中国健美协会会员管理平台系统,提交《中国健美协会会员申请表》。
(三)单位会员须提交有效电子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单位章程或系统简介。
(4)个人会员须提供基本信息和电子版身份证。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通过制度审核后,须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注册费和会员费应当通过系统向中国健美协会缴纳。 单位会员注册时须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中国健美协会,并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协会对申请通过并取得注册资格的单位会员予以公告。 全体会员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地区性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取得协会会员牌匾;
(二)地区单位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协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向区域单位会员提供职业发展资金,支持地方项目推广;
(4)能够进行CBBA专业体能教练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培训(非会员单位仅限初级、中级培训);
(5)享受CBBA专业健身教练培训优惠技术服务费;
(六)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被中国健美协会选派参加与国际健美组织的交流活动;
(八)对本会提出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九)优先、优惠参与行业标准认证服务;
(十)参与协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审查和制定;
(十一)经批准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际比赛;
(十二)享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健身健美交流、竞赛、演出、科研、培训以及参加协会主办和参加的业务考察等活动的权利;
(十三)有权通过中国健美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十四)地区单位会员有权对本辖区或者本行业的健身健美组织和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培训和管理;
(十五)享有在中国健美协会网站、自媒体及合作媒体渠道进行有偿品牌展示的权利;
(十六)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独立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国际国内交流、论坛等活动,年度活动名额优惠。 年度免费培训资格名额(不含交通、食宿、会议费用);
(十七)对中国健美协会纪律处分的听证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十八)会员按照国家规定和本会章程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九) 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注册并缴纳会员费;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活动和比赛;
(五)积极发展会员;
(六)监督抵制兴奋剂行为,传播积极健康的健身健美文化;
(七)向协会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活动并优先享受协会服务;
(二)中国健美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技术服务费会员价格;
(3)享有协会组织的CBBA独立培训师、裁判员培训的优惠权利(不含交通、食宿、会议费用);
(4)享有中国健美协会专家讲师团提供的公益课程的免费学习权利;
(六)享受中国健美协会各类大型活动的会员价格;
(七)享有中国健美协会联合会员的权益;
(八)取得中国健美协会会员证、会徽;
(九)有权参加中国健美协会的相关培训并获得技术指导;
(十) 退会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注册并缴纳会员费;
(四)监督抵制兴奋剂行为,传播积极健康的健身健美文化;
(五)向中国健美协会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费
(一)会员收费标准
1、地区单位会员会费:3000元/年;
2、企业会员会费:5000元/年;
3、个人会员会费:300元/年。
(二)会员会费的收取
1、协会向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全额收取会费。
2、企业会员、健身俱乐部会员按所在地区及门店实际会员人数收费。
3、各专委会、分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会员通过系统平台缴纳会费,用于日常会务和会员活动。
4、国家级以上独立训练员、裁判员、教练员的个人会员费由协会直接收取。
(三)申请入会,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协会会员管理平台系统或微信公众号缴纳当年会费。
(4)会员注册及缴纳会费时间以系统注册时间为准。 会员身份应当在协会会员管理平台及时公布和更新。
(五)会员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国健美协会会员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6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评价和奖励。 奖励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区域单位会员:可根据单位会员数量、辖区内健身俱乐部数量、协会系统注册个人会员数量进行奖励; 根据参加协会主办的各类活动、会议、会议的人数,根据协会认可的活动、交流活动的数量、频次、质量以及表现给予奖励。
(二)企业会员:根据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的情况,会议、会议的参加人数、数量、频率、质量,以及协会认可的赛事、交流活动的开展情况给予奖励。该协会。 重点培训的企业会员单位还将根据培训规模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折扣和奖励。
(三)个人会员:根据个人对协会的贡献和参与协会工作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本会章程和相关行业自律公约的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根据情节轻重,经理事会审议表决后,可以给予处罚:
(一)处罚内容
1. 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 删除名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1.未按时缴纳会费的;
2.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会员费的;
3、违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未经协会同意,擅自使用协会标志或者名义举办各类专项体育竞赛、会议、展览等活动;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本协会、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6、在各类体育比赛中弄虚作假、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或者在各类体育比赛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方法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
(三)会员资格暂停期间,您不再享有本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协会将限期予以纠正。 整改期内及时改正的,恢复其会员资格。 对未及时整改的,协会将予以进一步处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
3、侵犯本会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诽谤本会商誉,损害本会信誉,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协会章程的行为。
(6)会员资格终止后,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
(七)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一年内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2、2年内未按规定参加协会活动的;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违反本会其他规定的,按相应管理措施处理。
第七章 退学与再入境
第二十三条 退会
(1) 会员可自由退会。
(二)组织会员退会时,须书面通知本会,相关问题解决后,方可退会。
(3)个人会员退会可直接通过系统申请办理,退会当年的会员费不予退还。
(四)退会后,在协会中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五)会员资格有效期至申请退会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重新入学
(一)会员退会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重新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视为重新加入本会。
(二)退会后重新加入会员的条件:
1、退会后如想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退会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
2、会员资格被暂停或终止的,必须在其资格终止后6个月内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被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须在一定期限内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处罚。 期限结束后一年内申请;
4、重新申请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5、重新加入的原因必须在信中说明;
6、受到开除会员处分的单位会员,原则上不得重新加入。
(三)退会后重新加入个人会员的条件:
1、退会后如想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退会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
2、退会当年再次申请入会的,须重新缴纳会费;
3、受到开除会员处分的会员,不再接受其重新入会的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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