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2-24 2007年,赵女士办理了一张包含三年锻炼时间的健身卡,一直没开通。今年11月初,赵女士前去开卡健身却被告知,卡上只有几个月的剩余了。昨日,该健身中心的张经理表示,是根据一张签有赵女士名字的“入会申请表”来认定赵女士开卡日期的。
2007年11月,石市市民赵女士到中华南大街的超越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含三年锻炼时间的健身卡,花了900元,一直没开卡。今年11月初的一天,赵女士从家中找出了那张崭新的健身卡,到健身中心前台查询后意外得知卡从2008年9月1日就已经开通了,到2011年8月31日将截止。赵女士称,她想不明白究竟是谁在2008年开通了自己的健身卡。
该健身中心的张经理找出一份“入会申请表”,上面“个人资料栏”中用蓝色笔迹填着赵女士的姓名和电话,下面“会籍资料”中的黑色笔迹显示:开始时间为2008年9月1日。
赵女士表示,2007年买卡时,只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和电话,“根本没写开始时间。”但张经理表示,赵女士健身卡的开通时间完全是根据“入会申请表”上的时间而定。
经过协商,张经理表示可以为赵女士延长3个月的健身时间,但开始时间只能按照申请表而定。赵女士对这种解决办法表示“难以接受”。
对此,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营认为,“预消费”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中存在空白项,可以划掉或者拒绝签字。消费者可以要求与商家签订“一式两份”的合同,或者留下单份合同的复印件,“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字之后,复印件就具有了原件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