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2-24 上海卢湾区市民在健身中心室滑倒摔伤,健身中心认为在办理会籍卡时,存在欺骗行为,不同意赔偿律师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健身中心赔偿医疗费、律师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0.4万余元,对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去年3月15日,到健身中心健身,因为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在地。健身中心立即将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接受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32124.47元,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016元。健身中心称,确在健身中心摔倒骨折,同意按实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是在办理会籍卡时,自称“公务员”,其实不然,有意欺骗健身中心,故不同意赔偿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从损害发生的原因和结果看,健身中心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在签订健身服务合同时是否存在欺骗,与本案无关,故对健身中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律师费是与本案相关诉讼引起的财产损失,应当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按的诉讼标的予以确定;由于健身中心的过错,导致健康权遭受损害,健身中心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发生,故法院不予支持,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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